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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共同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雇主”是指根据毛里求斯的法律成立,并依本协定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企业法人。
  “劳务人员”是指与雇主已签订或正在签订在毛里求斯工作一段时间合同的中国公民。
  “中国经批准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经营公司”)是指经中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公司。

第二条


  中方授权商务部、毛方授权劳动、产业关系和就业部签订和执行本协定。

第三条


  中方将通过中国驻毛里求斯大使馆向毛方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内容如有变动,中方将及时书面通知毛方。

第四条


  毛方将通过劳动检查服务,继续确保中国劳务人员的各项雇佣条件得到满足,并依法保障持有效工作准证和居住证的中国劳务人员在毛期间的权益。若接到任何违法违约行为的报告,毛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守法和守约。

第五条


  雇主应通过中国经营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雇主若想通过名单之外的劳务中介招聘人员,可提出申请。如符合条件且经中方批准,该劳务中介可补充到经营公司名单中。

第六条


  中国经营公司负责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人员人选,并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
  在劳务人员最终雇佣前,雇主保留对其进行必要面试和考试的权利。

第七条


  中方应明确在毛里求斯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应遵守毛里求斯的法律法规,尊重毛里求斯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毛方应继续审查雇佣合同,确保中国劳务人员的雇佣条件符合毛里求斯有关法律法规。中方应要求中国经营公司,在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前,就雇佣合同条款向劳务人员做充分解释。雇佣合同应包括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同时中方应要求经营公司确保劳务人员拥有一份与英文版雇佣合同一致的中文版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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