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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

  (七)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引渡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属于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八)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同时,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不同意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联系机关之前,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如果可能,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四)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五)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六)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者英文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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