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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传入和蔓延,保护两国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

第二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定。
  (六)“限定物”是指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和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七)“植物检疫证书”是指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证书所制定的证书。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支持、进行和开展双方植物检疫的合作。
  二、本协定的履行要符合缔约双方现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传入另一方境内。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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