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进一步推动和巩固务实机制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同时认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存在着很大的潜力,双方应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通过促进投资和建立合资企业,大力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合作,并相互为之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中斯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同时为落实本协议,双方应建立补充司局级磋商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协商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边经贸合作关系顺利、健康地发展。
当磋商涉及贸易、经济合作、投资促进、旅游等领域的问题时,该补充磋商委员会将由双方来自上述领域的高级代表组成。
该补充磋商委员会负责维护和发展双边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并向联委会提出合适的建议。
第三条
双方将共同努力,不断探讨新的合作方式和领域,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互利经济技术合作,为在对方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提供各种便利,并通过采取鼓励措施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落实好两国政府间于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斯里兰卡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第五条
双方将遵守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鼓励两国企业扩大相互投资,并为此提供各种便利。双方将加强在基础设施、生产加工、能源、珠宝首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农业和农业机械、渔业等领域的合作并推动建立合资项目。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