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乌克兰政府关于中国在敖德萨设立总领馆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05年4月11日第129号照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于二○○○年三月二日达成的关于双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精神,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敖德萨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乌克兰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敖德萨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敖德萨州、尼古拉耶夫州、赫尔松州、基洛沃格勒州、扎波罗热州、顿涅茨克州、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直辖市。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乌克兰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二○○○年三月二日两国政府关于双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补充,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