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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行政互助和合作协定

  三、根据本协定获取的所有信息或情报应视为机密,并至少应享有根据该缔约方国内法律获取的同类信息或情报同等的保护与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协助的免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请求方当局可完全或部分拒绝提供协助:
  (一)被请求当局认为执行协助请求可能危害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要国家利益;
  (二)被请求当局认为执行协助请求可能损害该缔约方境内的工业、商业或职业秘密。
  二、如请求当局在被请求当局提出类似请求时不能给予协助,则应在其请求中提请注意该事实。是否执行该项请求由被请求当局自行决定。
  三、如果请求的协助可能阻碍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诉讼,被请求当局可以推迟给予协助。在此情况下,被请求当局可与请求当局,协商在满足被请求方提出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协助。
  四、被请求当局拒绝或推迟接受请求时,应给出拒绝或推迟的理由。

第十三条 费用

  一、除非执行请求需要巨额或特别的费用,双方海关当局应放弃一切就执行本协定所产生费用获得补偿的要求。
  二、如果执行请求需要巨额或特别的费用,缔约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执行请求的条件以及负担费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协定的执行

  一、双方海关当局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双方负责调查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官员之间保持直接联系。
  二、双方海关当局之间应制定详细安排,以便为执行本协定提供便利。
  三、双方海关当局应努力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一切与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有关的问题和疑问。
  四、未找到解决办法的分歧的应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领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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