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以及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在马尼拉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同时认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存在很大的潜力。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合适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并相互为之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将交换投资信息,定期就促进两国投资进行磋商。信息交换和磋商的内容包括确定具有较高投资潜力的行业、投资合作的地区和形式及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相互支持投资考察组和招商团的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
第三条
双方认为两国间稳步发展的经济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这些领域包括农业、矿业、基础设施、信息和通讯技术、科技、能源、服务、旅游、海关、检疫、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及合作评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四条
双方认为农业合作已成为双边经贸合作中新的增长点,并将重点就农业技术交流、建立和实施互利农业项目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同意根据在各自国家有效的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各自的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第五条
根据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共和国贸工部关于矿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并为两国企业间开展上述合作提供必要便利。
双方同意在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框架内成立矿业领域合作联合工作组,研究、协商中菲矿产资源领域投资、贸易合作事项,并协调解决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