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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以下简称“签字方”)为发展中瑞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促进两国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签字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签字方将考虑在以下领域合作:
  --新发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与信息共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非传染病的防治(如营养、肥胖、食品安全和癌症)
  --生物医学研究①
  注①  此项活动应与2003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与瑞士联邦内政部签署的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执行的活动结合起来。
  --中医(监管和质量问题,有效性的科学依据)
  --卫生人力资源开发

第三条


  签字方的合作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签字方感兴趣的卫生领域(包括管理)信息,如法律法规、分析和报告等。
  (二)根据第一条互派专家进行短期考察,以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卫生服务,以及使卫生与科研人员得到更好的培训并且更加专业化。
  (三)参加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培训班和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专家人数和停留时间由签字方协商同意。
  任何一签字方应在出访日期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所派出专家的名单、技术职称、访问内容、要求和工作语言情况。
  派遣方应及时向接收方通报访问日程和其它所需信息。

第五条


  派遣方一般承担短期考察的旅费和住宿费用。

第六条


  为便于执行谅解备忘录,签字方各指定一名负责国际卫生事务合作的官员担任协调员。

第七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长期有效,直到其中一方提出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5年5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签字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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