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现有的友谊并建立更紧密的经济、贸易关系;
重申双方巩固尊重知识产权的共同意愿;
认识到推动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对于促进中国和秘鲁企业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当根据双方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妥善并且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包括:
(一)协调缔约双方在科技、经贸和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促进两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以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
(二)交流两国知识产权立法发展情况以及有关程序和解决方案的实务信息;
(三)缔约双方合作逐步制定并采取行动,劝戒在一方境内出现并且可能对另一方产生影响的妨碍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四)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交流有关培训经验;
(五)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讨论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
(六)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缔约双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方国境内享有依该国法律授予其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等权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承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对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同意就建立和完善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法律制度加强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五条
负责实施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
秘鲁共和国方面---国家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无限期有效。
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协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二、本协定于2005年6月2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就。如发生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