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提供使馆馆舍和地皮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方无偿向亚方提供两幢带附属设施的建筑物和地皮,包括车库等,供亚方使用,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塔园南小街9号。地皮面积3174.99平方米,两幢建筑物面积共2734.65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地皮和附属设施(包括车库)的平面图作为本协议附件一,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建筑物中的一幢,建筑面积592.58平方米,将于2006年2月28日移交亚方。在此之前,亚方免费使用塔园外交公寓9号楼1单元31号,包括地下车库的停车场。
第二条
一、亚方在埃里温无偿向中方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供中方使用,地址为巴格拉米扬元帅大街12号,地皮面积25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758.2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地皮和附属设施的平面图作为本协议附件二,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亚方无偿向中方提供位于伊萨克夫大街的2.5公顷地皮供中方自建大使馆馆舍。该地皮图纸作为本协议附件三,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一、中方负责对埃里温巴格拉米扬元帅大街12号建筑物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亚方负责对北京朝阳区塔园南小街9号建筑物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双方可在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地皮上新建建筑物,产权属建设方。建设工程完成后,另一方应协助建设方办理新建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第五条
双方在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地皮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可自行聘请驻在国或本国公司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运入驻在国应免检、免验。驻在国应为上述工程相关人员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