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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教育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教育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以及在教育领域内的友好合作关系,在积极磋商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双方将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三、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本谅解备忘录的各项活动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条  达成谅解的范围


  双方确认以下领域为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合作的重点:
  一、专业技能培养;
  二、语言教学;
  三、高等教育机构合作。

第三条  合作内容与形式

  一、大学
  (一)双方将推动提出申请的学生自费进入对方大学学习。为此,有关方面将向有此愿望的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二)如果双方有可能提供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奖学金,应该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并且告知两国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费用。
  (三)接待方对派出方推荐的奖学金候选人的申请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语言教学
  (一)根据牙买加开展汉语教学的需要,中方将派遣汉语教师赴牙西印度大学莫纳校区教授汉语,同时提供以上活动所需的部分教学材料。
  (二)双方将探讨在牙中学开设汉语课程的可能性。
  三、机构合作
  (一)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从事共同研究项目,举办研讨会,互换出版物和教育资料。
  (二)双方支持两国大学校长互访。
  (三)双方支持专家、教授、学者应邀或应聘到对方国家进行长期或短期教学、合作科研、出席学术会议或参加有关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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