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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领事合作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第二条


  根据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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