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就巴新在上海设立名誉领事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291号)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使馆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013/2005pngemb.bj/po1号照会,内容如下: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确认,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
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驻上海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上海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上海名誉领事须由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并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五年的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除外)出任。
五、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上海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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