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就法国在成都设立总领馆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296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第683号照会,内容如下: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法国总统二○○四年十月来华访问期间两国同意各自在对方领土开设新的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对方领土互设一个新的领事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
三、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国本土设立一个新的总领事馆,具体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四、两国政府将分别按照本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同意上述内容,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法兰西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于北京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法国总统2004年10月来华访问期间两国同意各自在对方领土开设新的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如下: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对方领土互设一个新的领事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
三、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国本土设立一个新的总领事馆,具体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