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柬埔寨政府就柬埔寨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309号)
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159REC.CHN/05号照会,内容如下:
“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南宁设立总领事馆后,柬埔寨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不再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根据对等原则,柬埔寨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柬埔寨王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柬埔寨王国驻南宁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