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厄立特里亚政府就厄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330号)
厄立特里亚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厄立特里亚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二○○五年八月二日第BEJ188/2005号照会,内容如下:
“厄立特里亚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厄立特里亚国政府确认,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厄立特里亚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厄立特里亚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厄立特里亚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厄立特里亚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