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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样式,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的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而引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解释和执行中出现分歧,应通过协商或谈判方式解决。
  二、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部分生效的程序同本协定关于生效问题的条款一致。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后者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二、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加德满都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拉麦什·纳特·潘迪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互为两国商务人员颁发多次入境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尼方为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180天的入境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二、中方为持普通护照的尼泊尔公民(仅限商务人员)颁发两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180天的入境签证。如有需要,此签证可延期。

  三、尼泊尔王国驻中国使领馆可凭中国外交部领事司照会,或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公函,或中方合法注册公司(雇主)的信函和尼方合法注册公司或尼方批准的任何机构的邀请函为中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上述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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