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蒙古国就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升格为蒙驻二连浩特领事馆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388号)
蒙古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蒙古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第K/05-797号和蒙古国驻华大使馆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第A-05/251号照会,确认内容如下:
“蒙古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蒙古国政府确认,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升格为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升格为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馆,领区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和兴安盟。
二、根据对等原则,蒙古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蒙古国设领的权利。设立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为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升格为领事馆和该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及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领事关系中发生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于北京
附:
No.A-05/250
蒙古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确认如下:
蒙古国外交部K/05-797号照会蒙文文本第二条中写的“…■■…”(领事代表)的根本意思是“…■■…”(领事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