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两者一起简称“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建立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的协定”签订于1984年6月16日;
  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近发起的“国际泥沙项目”明确指出,泥沙问题是全球可持续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泥沙中心”)与开展国际水文计划等与泥沙有关的项目密切相关;
  注意到中国政府在过去二十一年里已采取大量有效措施和步骤保证泥沙中心的发展和壮大;
  迫切需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三十三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II类机构和中心建立及运作的原则与方针,重新确定双方合作的有关条款和条件;
  注意到泥沙中心是国际水文计划水中心网络的一部分,并将与网络中的其他中心密切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目的是确定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就泥沙中心进行合作的有关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据此而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泥沙中心是在教科文组织支持下,于1984年7月21日在中国成立的教科文组织II类中心。双方同意将继续努力加强泥沙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以进一步促进泥沙领域的研究、培训以及教科文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合作。

第二条 法人地位


  泥沙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行使其职能的法人地位和法律资格,特别是如下法律资格:
  (一)签约;
  (二)进行法律诉讼;
  (三)获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条 任务

  一、泥沙中心的基本任务是:
  (一)促进泥沙科学研究(包括泥沙运动理论,河流、水库、海岸泥沙,工程泥沙,侵蚀与水土保持,泥沙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等);
  (二)提供技术咨询,并为世界各国专家交流研究成果和科技信息创造条件;
  (三)承担“国际泥沙项目”秘书处工作,主持和协调与泥沙、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环境和生态等有关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并成立相关的实验和研究基地,为其他国家的专家进行实验和野外工作提供设施;
  (五)组织专题性国际培训班、学术会议或研讨会以及学术考察与讲学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