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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2、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果有可能,有关该人外表的描述,以及其照片和指纹。
  3、主管机关所作说明,该说明应当概述构成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的行为,指出犯罪发生的地点和日期,并提供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的说明或者复印件。该说明还应当指出:
  (1)有关法律规定在实施犯罪和提出引渡请求时均为有效;
  (2)追诉犯罪、判处或者执行任何适当的刑罚是否因时效被禁止;
  (3)如果犯罪在请求方领土外发生,有关其享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二)在为追诉一项犯罪而请求引渡该人的情况下:
  1、请求方签发的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原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复印件;
  2、如果有刑事起诉书、控告书或者其他指控文件,提供其复印件;
  3、载有被请求方法律所要求的证据材料的说明。请求方主管机关应当证明请求所载证据能够用于审判,并且根据请求方法律足以证明应予起诉。
  (三)在被请求引渡人已被定罪的情况下:
  1、请求方主管机关对该人某项被定罪的行为的说明和记录对该人的定罪以及,如果判刑,对该人判刑的文件的副本;
  2、如果部分刑期已经执行,主管机关对未执行刑期的具体说明。
  二、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都应经签署、封印或者盖章。根据本条约提交的所有文件应当以被请求方的官方文字写成,或者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该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  辅助文件的认证


  如果被请求方的法律要求认证,有关文件应当经下列人员认证: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外交部正式指定的负责认证文件的人员;
  (二)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方面,司法部长或者其签字指定的人。

第九条  补充资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而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提供补充资料。如果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可以被视为放弃请求。但这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同意


  在符合其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将同意被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方。

第十一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的主管机关可以通过任何能留下书面记录的方式申请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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