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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引渡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性别、身份的原因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者惩处,或者该人的地位会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受到损害;
  (三)根据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因时效已过或者赦免而免于刑事追诉或者惩处;
  (四)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做出无罪、有罪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有管辖权并正在或者将要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在例外情况下,并顾及到罪行的严重性和请求方的利益,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三)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在此情形下,在各自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为便利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而寻求适当安排。

第五条  国籍

  一、各方应当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予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依据其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一、应当由下列机关提交和接受临时羁押和引渡的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请求方时,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二)纳米比亚共和国作为被请求方时,应当向司法部长提出。
  二、(一)引渡请求应当为书面形式并由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双方机关直接联系。
  (二)临时羁押的请求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附有下列辅助文件:
  (一)在所有情况下:
  1、请求机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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