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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承认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愿意通过缔结引渡条约、在互利的基础上就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并确认尊重各方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各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的请求,将被通缉的人员引渡至另一方,以便在请求方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追诉或者判处、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如果某项行为依据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且该犯罪可以判处至少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应当准予引渡。
  二、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请求方法院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员,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有六个月,应当准予引渡。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时:
  (一)不应当考虑双方的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是否使用同一罪名;
  (二)应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被指控行为的整体性而不应当考虑根据双方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要素是否不同。
  四、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符合如下条件时,可以就有关犯罪准予引渡:
  (一)在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时,该行为在请求方是犯罪;
  (二)假如被指控的行为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发生在被请求方,构成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
  五、如果引渡请求针对一项既包括监禁又包括财产刑的判决,被请求方可以准予引渡以执行监禁和财产刑。
  六、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每项犯罪根据双方的法律均应予惩处,但其中有些犯罪不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该人将基于至少一项可引渡犯罪而被引渡,被请求方可以就该数项犯罪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本条的目的,根据某一国际条约构成犯罪的行为,双方据此条约有义务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将该案提交适当机关起诉的,不构成政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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