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苏丹政府就苏丹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的协议
((2005)部领字第535号)
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第SEB/6/5号照会,内容如下:
“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苏丹共和国政府确认,苏丹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苏丹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丹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苏丹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苏丹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苏丹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苏丹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