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三)阿拉伯作协

  第五十九条 中国文联和叙利亚作家协会互派5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文化交流。

五、体育

  第六十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内容及项目由两国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六、费用

  第六十一条 人员往来
  1、派遣方负担往访人员直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以下费用:
  1)相应饭店的食宿费。
  2)以访问日程为准的国内交通费。
  3)在国家医院治疗的急诊费。

  第六十二条 奖学金生
  1、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
  1)免收奖学金生的学费,免费提供基本教材。
  2)按各自国家规定,每月向奖学金生发放生活费。
  3)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免费提供学生宿舍。
  4)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提供留学综合保险和在公立医院免费医疗服务。
  5)负担奖学金生自入境口岸至学习地点的一次性往返旅费。

  第六十三条 展览
  1、派遣方
  1)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派遣方负担展品包装费和自国内至接待方国家第一站,以及展览最后一站至其国内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3)派遣方负担展览的“门到门”全程保险费。
  4)派遣方至少提前6个月告知接待方展览的日期和内容,以便接待方做必要的安排。
  5)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展品至少在开幕式前2周运抵接待方展地。
  2、接待方
  1)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及紧急诊疗费。
  2)若派遣方展品遗失或损坏,接待方应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供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负担获取上述文件的费用
  3)接待方负担举办展览的费用,包括场租费、保安费和相关服务费(即仓库、筹展、灯光、空调、布展、撤展、宣传品印刷、海报、宣传册及请柬制作等),同时承担展品在其境内城市间的运输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