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造型艺术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人员2名。
第四十七条 双方在造型艺术领域派团互访,交流经验。
第四十八条 双方互换造型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图书和出版物。
(十一)工艺美术
第四十九条 双方互派大马士革应用艺术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的教师和培训人员访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二)儿童文化
第五十条 双方互派儿童民间艺术团访问。
第五十一条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
第五十二条 双方在木偶剧、木偶制作、儿童舞蹈设计领域交流经验。
第五十三条 双方在儿童文化领域派团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寻求在该领域的合作方式。
(十三)规划和统计
第五十四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交流在文化事业领域进行规划和统计的经验。
(十四)古籍及其发行
第五十五条 双方互派1名古籍手稿及其考证专家访问,为期一周,以考察对方国手稿及其考证情况,并交流经验。
第五十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古籍及其出版的信息和印刷品。
四、民间组织
(一)教师工会
第五十七条 双方鼓励促进叙利亚教师工会和中国教师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1、互派工会成员访问,交流教育、文化和工会工作方面的经验。
2、互换研究论文,交流工作计划和经验。
3、互换印刷品、出版物、期刊和杂志。
4、互派教师旅游团访问。
(二)复兴党少先队组织
第五十八条 双方互相邀请儿童代表团参加儿童艺术节、夏令营和其他少儿活动,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