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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中方接待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院、系领导访问,考察中国高等艺术学校或剧院的剧目和教学大纲。其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书展,在双方不产生资金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展览和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互换印刷品和手稿的目录。

  第三十六条 叙方派1-2名阿萨德图书馆工作人员,在电子档案系统和管理方法及编程,以及通过互联网为本国研究人员和读者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培训。具体执行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修复、保存手稿和善本图书方面的方法,为期2周。具体执行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戏剧音乐总局

  第三十八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特别是布斯拉国际民间艺术节。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节,邀请信和访问时间等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问,演出民间传统音乐、歌舞。

  (七)文化中心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互派1名在文化中心工作的专家访问,以交流经验。

  第四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

  (八)印刷品和出版

  第四十三条 双方互赠两国出版的印刷品、图书、期刊和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九)版权保护

  第四十五条 双方通过各自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共同制定计划,研究和比较有关法律,并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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