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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一)电影

  第十九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各种形式的电影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影片在对方国家发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合拍电影。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联系,互换电影期刊和出版物。

  (二)文物和博物馆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1名手稿专家访问,为期3周,以考察对方国手稿及其保存方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派3-5名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的专家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为期一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换文物学方面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三)高等音乐学院

  第二十八条 双方派音乐教师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音乐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交换音乐期刊和乐谱。

  (四)高等戏剧艺术学院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中国高等艺术学校和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接待一场对方国家的戏剧演出,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或其他近年新编剧目的剧组代表叙方执行该条款。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二条 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接待2名中国专业人员为该院学生开办实践课(为表演系和形体舞蹈系学生传授舞台基本功;为舞美系传授化妆技巧)。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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