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就其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与合作。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联系,以签署姊妹校际协议,并执行已签署的各种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大学教学机构成员访问,进行讲学,并参加对方国举办的学术会议、硕士和博士论文答辩会(如有可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领域加强合作:
1、加强两国大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中心之间的合作,培养科研人才,发展科研组织,交流科技信息。
2、互派科研负责人、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访问,以便交流意见,协商、制定并执行教育合作计划,共同开展科学研究。
3、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和学术会议,以培训工作人员,交流经验,制定和执行各学术领域的共同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双方交换奖学金:
1、中方向叙方提供5名预科奖学金名额,此名额纳入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的4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中。
2、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40人/年奖学金名额(即叙方每年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40名)。叙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须补习一年汉语和专业术语。
3、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0名不同专业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教学大纲和计划,以便就各自教育机构颁发的各种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对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代表团互访,参加有关的学术、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双方派高等教育、专业院校及医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互访,考察并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两国大专院校出版的图书、刊物、统计资料及学术论文。
三、文化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