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继续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在教育、文化和新闻领域的合作,根据1965年3月18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5-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互换小学、中学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计划和教科书,互派上述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人数及时间另行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双方交流教务和教学方法的信息和经验,互派该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访问,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在有关学校实验室设备制作、现代科技手段的生产及其在教学领域内的应用,以及电视教育节目制作方面,交换信息、出版物和学术论文,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该领域的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四条 双方在制定教育规划、资料统计和教学挂图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该领域的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五条 双方在幼儿早期教育方面,交流教育计划、研究论文、印刷品和教学手段,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六条 双方交流教育、心理和社会指导计划以及相关的出版物和科研论文,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专家进行访问,为期一周。
第七条 双方交流教学测试和考评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由3名专业人员组成的小组访问,为期一周,以便了解对方的测试和考评制度。
第八条 应邀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有关毕业考试、心理和教学标准设计,以及大纲评定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和培训班。
第九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研究中心出版的学术论文,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中心工作人员访问,为期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