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以下简称双方),
  为促进双方在友好关系框架内的有效合作及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司法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或者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十)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二)交换法律资料;
  (十三)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的其他协助。
  三、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四、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请求的事项,相互直接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墨西哥合众国方面为总检察院。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根据请求方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是其他诉讼程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