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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5)现场、闭路再循环。
  3.一般而言,如果规定的检查表明具有在源处防止废物的机会,则申请人应与有关地方或国家机构合作,制定和实施某种废物防止战略,包括具体的废物减少目标和对用以确保达到这些目标的进一步的防废检查的规定。许可证的颁发和更新决定应确保符合任何由此产生的减少和防止废物的要求。
  4.疏浚挖出物和污水污泥的废物管理目标应是查明和控制污染源。该目标应通过实施防废战略来实现并需要控制点污染源和非点污染源的有关地方和国家机构间的协作。在实现这一目标前,可使用海上或陆上处置管理技术来处理被玷污的疏浚挖出物问题。

对废物管理选择方案的考虑


  5.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申请书应表明已对按环境影响的递增顺序排列的下列废物管理选择方案等级系统作出了适当考虑:
  (1)再利用;
  (2)异地再循环;
  (3)破坏有害成分;
  (4)减少或消除有害成分的处理;和
  (5)陆上、空中和水中处置。
  6.颁发许可证的当局如确定存在对废物进行再利用、再循环或处理废物而不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不适当的风险或产生过度费用的机会,则不应颁发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许可证。应根据对倾倒和替代办法所作的比较风险评定来考虑是否实际具备其他的处置办法。

化学、物理和生物特征


  7.对废物的详尽陈述和定性是审议替代办法的必要前提和决定废物是否可被倾倒的依据。如果因未作好某一废物的定性而不能对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影响作出正确评定,则不应倾倒该废物。
  8.对废物及其成分的定性应计及:
  (1)起源、总量、形态和一般组成;
  (2)特性: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和生物特性;
  (3)毒性;
  (4)持久性:物理、化学和生物持久性;和
  (5)生物物质或沉积物的累积和生物转化作用。

行动清单


  9.每一缔约当事国应制定国家行动清单,为根据其对人体健康和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对备选的废物及其成份作出筛选提供机制。在选择行动清单中予以考虑的物质时,对人类起源的有毒、持久和生物累积物质(如镉、汞、有机卤化物、石油烃类以及,在有关时,砷、铅、铜、锌、铍、铬、镍和钒、有机硅化合物、氰化物、萤石和非卤化有机物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应给予优先。行动清单还可被用作为进一步的废物防止措施的启动机制。
  10.行动清单应指明上限水平,也可指明下限水平。确定的上限水平应能避免对人体健康或对海洋生态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敏感海洋生物的急性或慢性影响。行动清单的应用将形成三类可能的废物:
  (1)含有特定物质的废物或造成生物反应的废物如超过有关上限水平,则不应被倾倒,但通过使用管理技术或方法可使其成为可被接受倾倒者除外;
  (2)含有特定物质的废物或造成生物反应的废物如低于有关下限水平,则其倾倒应视为环境影响极小;和
  (3)含有特定物质的废物或造成生物反应的废物如低于上限水平但高于下限水平,则在确定其是否适于倾倒前需作出详细评定。

倾倒区的选择


  11.选择倾倒区所需信息应包括;
  (1)水体和海床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
  (2)所考虑区域中的休闲场所的位置、海洋的价值和其他利用;
  (3)对与倾倒相关的、相对于海洋环境中现有物质通量的成份通量的评价;和
  (4)经济和作业的可行性。

潜在影响的评定


  12.对潜在影响的评定应导致对海上或陆上处置选择方案的预期后果的简明陈述(即影响假设)。它为决定批准或拒绝拟议的处置选择方案和确定环境监测要求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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