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第1款作出通知的缔约当事国应制定在过渡期内实施和监督所提交的旨在实现充分遵守本议定书的方案的程序和机制,此种缔约当事国应向在其过渡期内举行的每一次缔约当事国会议提交一份关于遵守的进展报告供采取适当行动。
第27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当事国可在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起两年期满后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
3.退出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后一年或文件中可能指明的更长时间生效。
第28条 保管人
1.本议定书应由秘书长保管。
2.除第10.5、16.5、21.4、22.5和26.5条中规定的职责外,秘书长还应:
(1)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1)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
3)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
(2)将本议定书的核证副本交送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秘书长即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核证无误副本交送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29条 语文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列署名者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1996年11月7日订于伦敦。
附件Ⅰ:
可考虑倾倒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1.下列废物或其他物质系可考虑倾倒者,但应注意到第2和3条中所载的本议定书的目标和一般义务;
(1)疏浚挖出物;
(2)污水污泥;
(3)鱼类废物或工业性鱼类加工作业产生的物质;
(4)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5)惰性、无机地质材料;
(6)自然起源的有机物;和
(7)主要由铁、钢、混凝土和对其的关切是物理影响的类似无害物质构成的大块物体,并且限于这些情况:此类废物产生于除倾倒外无法使用其他实际可行的处置选择的地点,如与外界隔绝的小岛。
2.第1.4和1.7款中所列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如已最大程度地去除了能产生漂浮碎片或以其他方式促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质并且被倾倒的物质不对渔业或航行构成严重妨碍,则可被考虑倾倒。
3.虽有上述规定,所含放射水平由原子能机构规定并由缔约当事国采用的最低(豁免)浓度的第1.1至1.7款所列物质不应视为适于倾倒;但在从1994年2月20日起的25年内和在此后每隔25年,缔约当事国应根据缔约当事国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完成一项除高放射水平废物或物质外的所有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科学研究,并按照第22条中规定的程序检查对倾倒此种物质的禁令。
附件Ⅱ:
对可考虑倾倒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评定
总则
1.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倾倒,不应免除本附件规定的作出进一步努力减少倾倒必要性的义务。
防止废物的检查
2.评定倾倒的替代办法的最初阶段应视情包括评估;
(1)生成废物的类型、数量和相对危害;
(2)生产工艺和该工艺范围内的废物源的详细资料;
(3)下列减少/防止废物技术的可行性:
1)产品改造;
2)清洁生产技术;
3)工艺改良;
4)原辅材料的替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