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国际合作
缔约当事国应在各主管国际组织内促进本议定书的目标。
第18条 缔约当事国会议
1.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缔约当事国特别会议应不断检查本议定书的实施和评估其有效性,以便在必要时确定强化旨在防止、减轻和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和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造成的污染的行动的办法。为此,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缔约当事国特别会议可以:
(1)按第21和22条检查和通过本议定书的修正案;
(2)在需要时设立下属机构审议任何事项,以促进本议定书的有效实施;
(3)邀请适当专家机构就与本议定书有关的事项向缔约当事国或本组织提出建议;
(4)促进与防止和控制污染有关的主管国际组织的合作;
(5)审议按第9.4条提供的信息;
(6)经与主管国际组织磋商,制定或通过第 8.2条中所述程序,包括确定例外和紧急情况的基本标准和在此种情况下的咨询建议和海上安全处置物质的程序;
(7)审议和通过决议;和
(8)审议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2.缔约当事国在第一次会议上应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
第19条 本组织的职责
1.本组织应负责本议定书的秘书处职责。非本组织会员的任何本议定书缔约当事国应对本组织履行此种职责产生的费用支付适当摊款。
2.管理本议定书所必需的秘书处职责包括:
(1)除缔约当事国另有决定者外,每年召开一次缔约当事国会议,在三分之二缔约当事国作出要求时,随时召开缔约当事国特别会议;
(2)应要求对实施本议定书和对根据本议定书制定的指南和程序提供意见;
(3)审议缔约当事国的查询和信息,与缔约当事国和主管国际组织进行磋商,对与本议定书有关但未由其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向缔约当事国提出建议;
(4)与缔约当事国和主管国际组织磋商,为制定和实施第18.6条中所述程序进行准备和提供帮助;
(5)向有关缔约当事国转达本组织按本议定书收到的所有通知;和
(6)每两年准备一份管理本议定书的预算和财务报表,分发给所有缔约当事国。
3.在有适当资源的前提下,除第13.2.3条所列要求外,本组织还应:
(1)在评定海洋环境状况的工作中进行协作;和
(2)与有关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第20条 附件
本议定书的附件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21条 本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当事国均可提议本议定书条款的修正案。提议修正案的条文应在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缔约当事国特别会议对其作出审议前至少6个月由本组织送交各缔约当事国。
2.本议定书条款的修正案应由在专为该目的召开的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缔约当事国特别会议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当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当事国向本组织交存接受该修正案的文件后第六十天对已对其作出接受的缔约当事国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应在任何其他缔约当事国交存该修正案的接受文件之日后第六十天对该缔约当事国生效。
4.秘书长应将缔约当事国会议上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及此种修正案的普遍生效日期和对每一缔约当事国的生效日期通知各缔约当事国。
5.除在通过某一修正案的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缔约当事国另有协议者外,在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议定书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应成为经修正的本议定书的当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