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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第12条 区域合作
  为促进本议定书之目标,对保护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的海洋环境具有共同利益的缔约当事国应根据该区域特点努力加强区域合作,包括缔结符合本议定书的、有关防止、减轻和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或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造成的污染的区域协议。缔约当事国应寻求与区域协议的当事国进行合作,以便制定不同有关公约的缔约当事国应遵循的一致程序。
  第13条 技术合作和援助
  1.缔约当事国应通过本组织内的合作和与其他主管国际组织的协调,为达到本议定书中规定的防止、减轻和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和海上焚烧造成的污染之目的,向要求援助的缔约当事国提供下述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支持:
  (1)培训研究、监测和执行方面的科学和技术人员,包括视情提供必要设备和设施,以加强国家能力;
  (2)有关实施本议定书的建议;
  (3)有关废物最少化和清洁生产工艺的信息和技术合作;
  (4)有关废物的处置和处理及防止、减轻和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造成的污染的其他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合作;和
  (5)以彼此同意的有利条件,包括减让和优惠条件,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及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的特别需要,提供和转让无害环境技术和相应专门知识,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2.本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技术能力之类的因素,将缔约当事国的技术合作请求转达其他缔约当事国;
  (2)视情与其他主管国际组织一起对援助请求进行协调;和
  (3)在具有适当资源的前提下,帮助表明要成为本议定书当事国意图的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检查实现充分实施所需的手段。
  第14条 科学和技术研究
  1.缔约当事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促进与本议定书有关的防止、减轻和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和其他海洋污染源造成的污染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特别是此种研究应包括以科学方法来观察、测定、评估和分析污染。
  2.为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缔约当事国应促进有此要求的其他缔约当事国获得下列有关信息:
  (1)按本议定书进行的科学和技术活动和采取的措施;
  (2)海洋科学和技术方案及其目标;和
  (3)按第9.1.3条进行监测和评定时观察到的影响。
  第15条 责任和赔偿责任
  缔约当事国应按照有关对损害它国环境或损害任何其他环境区域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承诺制定有关倾倒或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程序。
  第16条 争端的解决
  1.有关解释或应用本议定书的任何争端,首先应通过谈判、调停或调解或以争端各方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2.如在一缔约当事国向另一缔约当事国作出它们之间存在争端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能解决争端,除非争端各方同意使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1款中所列的某一程序,否则在争端的一方作出请求后应使用附件Ⅲ中所列的仲裁程序解决争端。争端各方,不论是否也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可以同意使用该公约的上述程序。
  3.在达成使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1款中所列的某一程序的协议时,该公约第XV部分有关所选程序的规定在作必要细节修改后也可适用。
  4.经有关各方彼此同意,可将第2款中所述的12个月期限延长12个月。
  5.虽有第2款的规定,任何国家在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时可以通知秘书处:当其为有关解释应用第3.1和3.2条的争端的一方时,先要征求其同意才能以附件Ⅲ中所列仲裁程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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