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1996年11月7日签订,目前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3月23日签署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当事国:
强调需要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养护。
注意到在《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框架内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向以预防和防止为基础的处理方法的演进。
还注意到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宗旨并考虑到区域和国家的具体情况及需求的补充性区域和国家文件在此方面作出的贡献。
重申对这些物质的某种全球性处理方法的价值,特别是在实施本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问题上缔约当事国间继续进行合作和协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防止和消除海上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方面可能需要在国家或区域水平上采用比国际公约或其他类型的全球协议中规定者更为严格的措施。
考虑到有关的国际协议和行动,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
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能力;
确信: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为了对人类活动加以管理从而使海洋生态系统可以继续承受对海洋的各种合法利用并继续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能够而且必须不迟延地采取新的国际行动来防止、减轻并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就本议定书而言:
1.“本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2.“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3.“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4.(1)“倾倒”系指:
1)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
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
3)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作的任何贮藏;和
4)仅为故意处置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作的任何弃置或任何倾覆。
(2)“倾倒”不包括:
1)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其设备的正常运作所伴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处置到海洋中,但为处置此种物质而运作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所运输或向其运输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此种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上处理此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除外;
2)并非为单纯物质处置的物质放置,但此种放置不应违背本议定书的宗旨;和
3)虽有第4.1.4款的规定,在海洋中弃置并非为单纯物质处置而放置的物质(如电缆、管道和海洋调查装置)。
(3)处置或贮藏直接产生于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不受本议定书规定的管辖。
5.(1)“海上焚烧”系指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以便通过热销毁方式对其作出故意处置;和
(2)“海上焚烧”不包括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焚烧在该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的正常运作期间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6.“船舶和航空器”系指任何类型的水上或空中航行器。该表述包括气垫船和浮动航行器,不论是否为自推进式。
7.“海洋”系指除各国内水之外的所有其他海洋水域以及海床及其底土;它不包括仅从陆地通入的海床下贮藏所。
8.“废物或其他物质”系指任何种类、形态或形式的材料和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