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入书将由东道国政府保存。
第三十一条 通告
东道国政府将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一、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
二、本公约生效的日期以及本公约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三、成员国退出本公约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取消成员资格
任何成员国未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其成员资格将被取消。
第三十三条 退出
一、在本公约生效五年后,任何有意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国应至少提前一个公历年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
二、秘书长应将该成员国的退出申请迅速通知理事会主席和所有成员国。理事会主席将在九十天内召集理事会审议是否接受该申请。
三、在退出得到正式批准后,该成员国应继续承担其在已批准项目或活动中的财政义务,以及退出获得正式批准当年所应缴纳的会费。
四、此类退出不应影响该成员国在退出前与本组织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协议的履行。
五、一国根据其成员资格所享有的权利保留至其退出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四条 解散
一、经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同意本组织将解散。
二、成员国减少至不足四个时,本组织也将解散。
三、解散时,应由理事会指定清算机构与总部所在地国以及清算时本组织设施所在地国进行谈判。本组织的法律顾问将参与清算的全部过程。
四、解散程序完成后,剩余财产将在成员国之间按照各国实际缴纳会费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发生亏空由成员国按照清算时该财政年度的会费分摊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登记
本公约一经生效,东道国政府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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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依本国正式授权,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署,正本一份,用英文写成。
以本组织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拟定的公约文本经本组织成员国协商一致确定为作准文本。该文本由东道国政府保存,经核准的副本应分送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