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组织、其职员和专家以及其成员国代表在每一成员国境内应享有为行使本组织或与本组织职能有关的职能所必要的特权与豁免。除非另有协议,此等特权与豁免应与各该成员国给予类似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相关人员相同。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使用
在不妨碍本组织为其项目和活动使用其建立或拥有的设施的情况下,本组织应向任何要求使用有关设施的成员国开放这些设施。理事会应就向成员国开放有关设施制定指导原则、程序和实际安排。
第十章 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修正
一、任何欲就本公约提出修正案的成员国应将其修正案书面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在理事会讨论前至少三个月将该修正案通知成员国,理事会可就修正本公约向成员国提出建议。
二、本公约的修正应由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
三、理事会通过修正案后,秘书长应正式通知所有成员国,并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其国内程序正式核准该修正案。
四、在收到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接受之后,秘书长应将各成员国的接受告知理事会和东道国政府。东道国政府在收到所有成员国的接受通知三十天内应将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成员国。
第十一章 批准、生效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签署和批准
一、本公约签署期将开放至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本公约须由本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批准或接受。
三、批准书和接受书应由东道国政府保存。
第二十九条 生效
一、本公约在至少五个亚太地区的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并向东道国政府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即生效。
二、本公约生效后,已签署公约但尚未交存其批准书或接受书的国家可以根据理事会议定的指导原则和程序参加本组织的公开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三十条 加入
一、本公约生效后或开放签署期终止后,以日期较晚者为准,凡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均可加入。
二、希望加入本组织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正式申请。秘书长应在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前至少三个月将该国的请求通知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