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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一、本组织与成员国应在与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相关的领域为科学和技术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成员国可不向本组织提供有关信息,如其认为这样做将违反其与第三方的协议或危及其安全利益,反之亦然。
  二、在进行本组织的活动时,本组织应确保由一项科学技术研究取得的科学成果只有在负责本组织所支持的实验的成员国的科学家或工程师使用后方可公开或发表。这类科学成果和经处理的数据应为本组织所有,本组织对其享有排他性权利。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
  一、在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中或利用本组织拥有的资源取得的发明、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应为本组织所有。
  二、理事会应就成员国使用本组织所拥有的技术、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制定和通过指导原则和程序。
  三、理事会应就本组织及成员国通过适当的协定或合同使用一成员国所拥有的发明、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通过指导原则和程序。本组织应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保护和出口管制
  一、为确保成员国代表和有关人员履行其职责,本组织不允许任何人未经授权接触受保护的信息、项目及有关技术或措施。上述代表和人员指那些有资格处理这些受保护的项目或产品、并有资格为保护这些项目或产品及监测其处理过程而采取适当措施的人;这些人还具有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技术安全计划的资格。
  二、为开展本组织的合作活动、方案和项目,成员国应订立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协定,并在特殊情况下推动有资格的组织及其它指定的组织订立此类协定,以制定并执行具体的技术安全计划。
  三、成员国应依各自有关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和服务的国内法规和出口管制立法行事。
  第二十四条 与其他实体的合作
  一、本组织应与联合国系统内的机构,特别是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进行合作。
  二、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本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可与非本组织成员国、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理事会应为此类合作制定适当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特权和豁免
  一、本组织、其职员和专家以及其成员国代表在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境内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应由本组织和总部所在地国订立的特定协定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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