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草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规定;
(六)提交项目和活动的建议以及为完成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需采取的措施;
(七)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服务条例,从成员国招聘内部部门的职员并加以管理;
(八)在合同基础上任命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其他专家等非正式职员,从事本组织委派的工作;
(九)经理事会批准,谈判和签署国际合作协议。
二、秘书长和职员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责,无论常规或依据合同,应具有完全的国际性,在本组织任职期间,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及本组织以外任何机构的指示。每个成员国还应尊重秘书长和职员的国际性,不应在其履行本组织职务期间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七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政安排
一、本组织的经费来源于成员国的会费、东道国政府和其他成员国的自愿捐助、其他组织的捐赠或补助以及向他方提供服务的收益。
二、每个成员国应根据理事会确定的财政安排缴纳本组织会费。
三、每个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将由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每三年将对会费分摊比例进行审查。
四、每个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应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值加以确定。
五、每个成员国应向本组织缴纳最低限额的会费,称为“低限”。“低限”由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
六、成员国缴纳的会费不应超过本组织批准的预算的百分之十八。
七、依据理事会的指示,秘书长可接受给本组织的捐赠、礼物或遗赠,条件是这些捐赠、礼物或遗赠没有附带任何违背本组织宗旨的条件。
第八章 争端
第十九条 争端的解决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或任何成员国与本组织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产生的争端,应在理事会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若争端无法解决,应根据理事会经协商一致通过的附加规则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人员交流
应本组织要求,成员国应向与本组织承担的工作相关并在本组织职能范围内的人员交流提供便利。这类人员交流应遵循成员国与入境、停留或出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