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和批准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通过和批准合作项目及其财政预算;
六、通过和批准本组织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和本组织的年度财政预算;
七、根据财务资源状况和下一个五年期的可利用资源,批准本组织五年的预算计划;
八、批准本组织的年度开支和财务明细;
九、批准本组织的其他所有管理规定;
十、批准并公布本组织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任命秘书长,批准其他需要理事会任命的人员。理事会对秘书长的任命可在任何时候推迟六个月。在秘书长空缺的情况下,理事会应任命一个合适的人选在此期间担任代理秘书长,负责执行有关任务,其权力和职责由理事会确定;
十二、决定设立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批准其结构,包括秘书处的结构及其人员编制;
十三、为有效实施本组织的活动任命其它官员;
十四、应成员国的请求,解释本公约。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在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
二、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
第十四条 投票
一、理事会每一成员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除非理事会一致同意其它方式,理事会应尽最大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组成
一、秘书处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
二、由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组成。
第十六条 秘书长
一、秘书长是本组织的首席执行官和法定代表。他或她将全权负责本组织秘书处的运作。
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届。经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国四分之三多数同意后,理事会可在秘书长的有效任期内解除其职务。
三、秘书长应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根据理事会的指示,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报告并应负责;
(一)贯彻实施本组织理事会制定的所有政策;
(二)实现本组织的宗旨;
(三)本组织的管理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