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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活动,所有成员国均应参加。
  第八条 任择活动
  一、除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活动外,本组织应建议并组织适当的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项目,由选择参与这类项目的成员国共同实施。
  二、此类项目根据投资返还原则加以实施。从一任择活动中获得的回报应按该项目各参与成员国的投资比例返还。

第三章 成员资格

  第九条 成员
  一、本组织对亚太地区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开放。
  二、成员国享有完全投票权。
  三、所有成员国都有资格参加本组织的合作项目和活动。
  四、所有成员国都应为本组织的运作缴纳会费。
  五、成员国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不影响其已有的或将来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六、任何从事空间活动的联合国会员国或国际组织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可取得观察员地位。观察员在理事会会议上无投票权。
  七、亚太地区以外的国家和联合国会员国可以申请准成员地位,经理事会协商一致,可决定其加入本组织。理事会还可经协商一致决定其参与本组织活动的条件(缴纳会费,参加本组织的基本活动和合作活动等)。准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上无投票权。

第四章 职能机构

  第十条 组织的机构
  一、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
  (一)由理事会主席领导的理事会;和
  (二)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
  二、为实现其宗旨,本组织可在其认为必要时设立辅助机构。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由本组织成员国负责空间事务的部长或部长级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应提名一名部长或部长级代表作为其在理事会的代表。
  三、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应:
  一、制定和批准本组织为实现其宗旨所应遵循的政策,包括规则、规章、法律;
  二、批准加入、取消和终止成员资格、决定吸收观察员和准成员;
  三、通过和批准其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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