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认识到和平利用空间技术以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带动区域共同繁荣的重要性;
期望以和平利用空间科学和空间技术为前提,加强亚太地区各国之间在空间领域的多边合作;
意识到由于开发空间科技应用所需投入巨大的技术、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的事实,集中亚太地区的资源来从事那些活动是明智的办法;
认识到通过汇聚本地区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开展区域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和平应用的多边合作,使各成员国能够共同发展与那些领域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将使本地区各成员国受益;
相信建立一个独立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在亚太地区以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互利互补、平等协商和发展为原则,在和平利用空间科技方面开展区域多边合作,将有效地增强各成员国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和平应用能力,使各成员国获得更多社会经济惠益。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一、“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据此建立(以下简称本组织)。
二、本组织总部将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东道国)。
三、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本组织可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及相关设施。
四、经与其他成员国协商,本组织可在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和相关设施。
第二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一、“本组织”是指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二、“东道国政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成员国”是指本组织的成员国;
四、“理事会”是指由成员国授权的代表组成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五、“主席”是指理事会的主席,
六、“秘书处”是指本组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行机构;
七、“秘书长”是指本组织的首席执行官和法定代表。
第三条 法律地位
本组织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一个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独立机构。
第四条 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如下:
一、通过建立和平利用空间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基础,促进和加强成员国间的空间合作项目的发展;
二、通过制定和贯彻区域空间发展政策,采取有效行动,在空间技术研发、应用、人才培训等领域协助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