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2003年6月5日以海安会第MSC.142(77)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条-定义
1 在现有第3款之后新增第4款如下:
“4 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
第22条-驾驶室视野
2 现有第1款的介绍性文字由下文替代:
“1 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按第2.4条定义的长度不小于55m的船舶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28条-航行活动记录
3 将本条的标题改为:
“航行活动记录和每日报告”
4 将现有段落编号为第1款。
5 在第1款之后新增第2款如下:
“2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小时的船舶应向其公司(第IX章第1条中定义的公司)提交每日报告,在整个航行期间,公司将保存该报告和所有后续每日报告。每日报告可通过任何方式传送,但要在报告中提到的位置确定后尽快地传送至公司。可以使用自动报告系统,但这些系统应包括对传送的记录功能,且这些功能以及与定位设备的界面将受到船长的定期检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