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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6)有关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包括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实施的有关执行和保护的国际法,在作必要细节更改后,适用于本附则所载的规则和标准。

第3章-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

第12条 臭氧消耗物质


  (1)以第3条规定为准,对臭氧消耗物质的任何有意释放应予禁止。有意释放,包括在保养、维修、修理或处置系统或设备的过程中发生的释放,但有意释放不包括与臭氧消耗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最低释放量。不论是否是有意的,臭氧消耗物质的渗漏造成的释放,可由《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作出规定。
  (2)在所有船上均应禁止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新装置,但在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氯氟碳(CHFCs)的新装置。
  (3)本条所述物质及含有此种物质的设备,在从船上去除时,应送到适当的接收设施中。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


  (1)(a)本条应适用于:
  (i)装在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功率输出大于130千瓦的每一柴油机;和
  (ii)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重大更改、功率输出大于130千瓦的每一柴油机。
  (b)本条不适用于:
  (i)应急柴油机、装在救生艇中的发动机和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装置或设备;和
  (ii)在仅从事在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内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但此种柴油机应接受主管机关制定的某种替代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
  (c)虽有本款(a)项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允许不将本条应用于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前建造或进行了重大改建的船舶上安装的任何柴油机,但该船应仅从事前往在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内的港口或离岸码头的航行。
  (2)(a)就本条而言,“重大更改”系指柴油机的下述更改:
  (i)柴油机由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新柴油机更换;或
  (ii)对柴油机作出了《NOx技术规则》中规定的任何重大更改,或
  (iii)增加的柴油机最大持续功率额定值超过10?。
  (b)本款(a)项所述更改造成的NOx的释放,应按《NOx技术规则》作出记录,供主管机关批准。
  (3)(a)以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为准,除非每一柴油机的NOx释放量(按NO2的总加权释放量计算)均在下列限度内,否则不允许本条适用的柴油机运行。
  (i)当n小于130rpm时:17.0g/kWh
  (ii)当n等于或大于130rpm但小于2000rpm时:45.0*n(-0.2)g/kWh
  (iii)当n等于或大于2000rpm时:9.8g/kWh
  其中n=额定柴油机转速(每分曲轴转数)
  在使用的燃料系由石油加工产生的烃类混合物构成时,试验程序和测量方法应符合《NOx技术规则》并计及本附则附录II中所述的试验周期和加权系数。
  (b)虽有本款(a)项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柴油机运行:
  (i)由主管机关按《NOx技术规则》批准的废气清除系统被使用于柴油机,将船上NOx的释放量至少减至(a)项中规定的限度,或
  (ii)使用了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将制定的导则批准的任何其它等效办法,将船上NOx的释放量至少减至本款(a)项中规定的限度。

第14条 硫氧化物(SOx)


  一般要求
  (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4.5%m/m。
  (2)应根据将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监测供船上使用的残余燃油的世界平均含硫量。
  在SOx释放控制区内的要求
  (3)就本条而言,“SOx释放控制区”应包括:
  (a)附则I第10(1)(b)条中规定的波罗的海地区;和
  (b)为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由本组织按本附则附录Ⅲ中所载的指定“SOx释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所指定的任何其它海区,包括港口。
  (4)当船舶在“SOx释放控制区”中时,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在“SOx释放控制区”内,船上所用燃油的含硫量不超过1.5%m/m。
  (b)使用了由主管机关根据将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的废气清除系统,将包括辅和主推进机械在内的船舶硫氧化物总释放量降至6.0gSOx/kWh或更少(按硫氧化物总加权释放量计算)。使用此种设备产生的废蒸气不应排放到围闭的港口和河口,除非船舶能根据港口国当局交送本组织的标准确凿地证明此种废蒸气对此种围闭港口和河口的生态系统没有有害影响。本组织应将此种标准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当事国;或
  (c)使用了将SOx释放量限制到等同于(b)项规定的水平、可以证实和实行的任何其它技术方法。这些方法应由主管机关根据将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予以批准。
  (5)本条(1)款和(4)款(a)项中所述的燃油的含硫量应由供应商按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予以证明。
  (6)为符合本条(4)(a)项要求而使用分离燃油的那些船舶,应在进入“SOx控制区”前留出足够时间使燃油服务系统被完全洗去含硫量超过1.5%m/m的所有燃油。每一油柜内的低硫燃料油(含硫量少于或等于1.5%m/m)的体积和完成每次燃料转换作业的日期、时间和船位,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作出记录。
  (7)在本议定书或关于按本条(3)(b)款指定某一具体“SOx释放控制区”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后的十二个月的期间里,进入本条(3)(a)项中所述的或按本条(3)(b)项指定的某一“SOx释放控制区”的船舶可被免除本条(4)和(6)款中的要求,在与本条(4)(a)款相关的范围内,可被免除本条(5)款的要求。

第15条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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