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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根据《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英政府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该协定将于2004年11月6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传入和蔓延,保护两国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
  第二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木材,包括木包装材料,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产品。
  (三)“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 (品)系、或生物型。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性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影响这些植物本来的用途、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缔约方境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七)“植物检疫证书”:是指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模式证书所制定的证书。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支持、进行和开展双方植物检疫的合作。
  二、本协定的履行要符合缔约双方现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性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传入另一方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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