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员到场
如果请求方明确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通知请求方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中央机关指定人员、主管机关代表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可以在执行请求时到场。
第八条 询问人员
一、请求方应当尽可能在请求中列明在询问时须提出的问题。
二、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必要时可以主动或者应本协定第七条所提及人员的请求,提出未按第一款规定列明的其他问题。
三、如果请求方希望有关人员宣誓作证,应当明确就此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前提下满足此项要求。
第九条 移交物品、案卷和文件
一、被请求方可以只移交所要求的经证明无误的案卷或者文件副本。但是如果请求方明确要求提供原件,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二、在被请求方提出要求时,移交请求方的物品以及案卷和文件的原件应当尽快退还被请求方。
第十条 送达诉讼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当送达由请求方为送达之目的递交的诉讼文书和司法裁决。
二、请求方应当在不迟于确定的出庭日期六十天前将要求有关人员在其境内出庭的文书转交被请求方。
三、送达应当以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或者应请求方的明确要求,以与被请求方法律不相抵触的特殊方式进行。
四、送达证明可以是由收件人注明日期并签名的送达回证,或者是被请求方记录送达事实、形式和日期的声明。如果被请求方无法送达,应当将原因告知请求方。
第十一条 认证的免除
根据本协定移交的材料和文件免除一切认证手续。
第十二条 移送在押人员
一、如果请求方依照本协定,要求在被请求方羁押的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作证,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移送该在押人员,但是双方须事先就移送条件达成书面协议,被请求方和该在押人员也须同意移送。此外,请求方还须在被请求方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在押人员送回被请求方。
二、被移送人员在请求方境内应当处于羁押状态,除非被请求方要求将其释放。
三、根据本条规定到请求方出庭的人员享有本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豁免。
第十三条 证人、鉴定人在请求方境内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