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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二)当请求涉及就一犯罪行为起诉某人,而此人已因该犯罪行为在被请求方被判有罪、无罪或者已被赦免,或者因追诉时效已过而不会再受到追究。
  三、被请求方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协助。
  四、如果执行请求将妨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五、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通过其中央机关:
  (一)迅速通知请求方其考虑拒绝或者推迟协助的理由;
  (二)征求请求方意见,以确定是否可以按照被请求方认为必要的要求和条件提供协助。
  六、如果请求方同意协助按照第五款第 (二)项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则应当遵守这些要求和条件。
  七、如果被请求方拒绝提供协助,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四条 请求
  一、请求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出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关于请求的目的和需要提供协助的性质的说明;
  (三)关于侦查、起诉、犯罪或者刑事案件的性质的说明;
  (四)关于相关法律和事实的简要陈述;
  (五)各项保密要求;
  (六)请求方希望采取的任何特殊程序的详细说明;
  (七)执行请求的期限;
  (八)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任何材料。
  二、请求书应当由中央机关签字或者盖章。请求书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请求应当按照被请求方的法律执行。如果被请求方法律未予禁止,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请求中提出的要求予以执行。
  二、被请求方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可能导致请求的执行发生重大迟延的所有情况。
  三、被请求方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导致请求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所有情况。
  第六条 保密和特定原则
  一、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对请求及其内容保密,除非请求方另行许可。
  二、被请求方可以要求对其提供的资料或者证据保密,或者只能按照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披露或者使用。如果被请求方拟援引此项规定,应当事先通知请求方。如果请求方接受这些要求和条件,应当予以遵守。否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为了请求所述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披露或者使用其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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