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在第三国受到审判并被宣告无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量。
  第五条 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不同意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联系机关之前,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住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信息;
  (三)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法律中有关减刑的规定。
  四、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