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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徒刑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依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
  (二)为执行徒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而请求引渡的,在请求方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行为是否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必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行为均不视为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在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其他原因,不得就引渡请求中列明的犯罪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六)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做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八)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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