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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三、对于拒绝根据本条约第十条或者本条约第十一条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由于此种拒绝而施加任何刑罚或者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四、对于任何同意按照本条约第十条和本条约第十一条作证的人,不得因其证词对其进行追诉,除非该人作伪证。
  第十三条 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一、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查询、冻结、搜查和扣押作为证据的材料、物品和财产的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其所要求的有关执行上述请求的结果,包括查询或者搜查的结果,冻结或者扣押的地点和状况以及有关材料、物品和财产随后被监管的情况。
  三、如果请求方同意被请求方就移交所提出的条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扣押的材料、物品和财产移交给请求方。
  第十四条 向被请求方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尽快归还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约向其提供的文件或者记录的原件和证据物品。
  第十五条 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没收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确定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是否位于其境内,并且应当将调查结果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涉嫌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已被找到,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按照本国法律采取措施冻结、扣押和没收这些财物。
  三、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四、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益应当依被请求方法律受到尊重。
  第十六条 为提起刑事诉讼交换信息
  一、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未经事先请求,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或者证据,以便在该另一方提起刑事诉讼。
  二、获得上述信息或者证据的一方应当将其采取的措施告知另一方,并提交其有关决定的副本。
  第十七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一、曾根据本条约提出协助请求的一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向被请求方通报请求方提出的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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